[法官说法] 结伴出海女友溺亡 男友被判担责三成
一对恋人与“驴友”结伴出海游玩,男友下海游泳后未识水性的女友也跟随下海,不久溺水身亡,男友是否应该对女友的死亡负责呢?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男友承担30%责任,赔偿女友家属21万多元。来自加拿大的Colin Barker是厦门某大学的一名外教,阿云是该校建筑工程系的一名女生。事故发生前,Colin Barker和阿云已经有一年多的恋情。
2012年4月30日,阿云、Colin Barker等50余人乘坐租来的客船从厦门第一码头前往龙海市海域游玩。轮船到达龙海海域后并排停靠,Colin Barker和一些人下海游泳。见男友下水,阿云说让Colin Barker教其游泳,Colin Barker同意并让阿云跳下海时抓住海面上的救生圈。出人意料的是,阿云从船上跳下水时没有抓住救生圈,落水就沉入水中,Colin Barker等人立即过去想把阿云拉上来,但是已经找不到人了。周围的人立即赶来救援,但都没找到。当晚,阿云的遗体被发现于附近海域。
事发后,阿云的父母将Colin Barker和联系租船人张某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某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对阿云未予劝阻,未向其讲解下海游泳的危险、传授下海游泳的技术和注意事项,更没有向其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显然存在过错; Colin Barker明知下海游泳危险,还动员阿云下海游泳,其过错显而易见。故两被告应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费用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云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参加风险较高的海上游玩活动即应当做好防范危险的措施,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作出高度危险行为,对行为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阿云应承担68%的责任。
被告张某实施置游客于较高风险的在先行为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具有一定过错,但与阿云自身的行为相比,在造成事故的原因力中占较小比例,应承担2%的责任。
被告Colin Barker同意教阿云游泳,即应当对其同意教人游泳的在先行为尽到足够的保护义务,其同意或放任不会游泳的阿云在未着救生设施的情况下从客船上跳入海中,具有不小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2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余巍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案中,被告Colin Barker实施了在海上出游的过程中同意教阿云游泳的在先行为。“在先行为”, 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而言的。因为在先行为开启了某种置他人人身或财产等资源于损害的不合理风险,故应当对其在先行为所带来的致害风险承担防范或消减的积极作为义务。
余巍分析,因为本案中游泳的场所是在海上,海水的深度、波浪和潜在的暗流等使得海水具有更多不确定性,在海里游泳具有更大的危险性,绝非等同于游泳池中的游泳;并且在此种水域中游泳已属危险,教一个不会游泳的人游泳则更加危险。故而被告Colin Barker所实施的同意教不会游泳的阿云在海中游泳的行为,对其人身而言开启了超过通常生活面临危险程度的损害风险,明显构成作为义务原因意义上的在先行为。Colin Barker的上述行为,开启了大大高出通常生活所能面临危险程度的风险,却没有能够积极消减其在先行为所开启的损害风险,最终造成阿云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蓝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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