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小馄饨店打出“钱承恩”招牌 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赔了10万
http://zjfzb.zjol.com.cn/resfiles/2013-07/05/s_FZ10_5.jpg著名的平阳钱承恩馄饨店
说起“钱承恩”,温州人首先想到的就是馄饨。这碗馄饨不是普通的馄饨,经过近30年的宣传推广,“钱承恩”已经拥有了中华名小吃、温州名小吃两张亮闪闪的名片。
而对于温州蒲鞋市一家馄饨店的店主来说,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在门店招牌、外卖单上用了“平阳钱承恩”几个字,就要付出10万元赔偿的代价!
案情:
继承人发现冒牌“钱承恩”索赔30万
1984年起,平阳人钱承恩将“钱承恩”用于馄饨商品及服务上,目前在馄饨餐饮领域的知名度非常高。
2001年12月,温州市烹饪协会认定平阳钱承恩馄饨店的“钱承恩清汤馄饨”为温州名小吃;2003年12月,中国烹饪协会认定平阳县钱承恩馄饨店的“钱承恩馄饨”为中华名小吃。
钱承恩的独子小钱成年后,跟随父亲一起经营平阳县钱承恩馄饨店。2009年12月钱承恩老先生去世后,其妻放弃了财产继承权,小钱成为“钱承恩”商标专用权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随后,小钱将平阳县钱承恩馄饨店工商注册于自己名下。
2012年7月初小钱发现,温州鹿城区蒲鞋市的一家小吃店用“平阳”“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小吃店的外卖广告名片、销售票据上也都用了“平阳钱承恩馄饨”,卖馄饨时直接呼叫商品称“钱承恩”。
但是“钱承恩馄饨”一直在平阳经营,从未授权温州其他区域的经营者加盟。小钱认为,这家小吃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对外使用“钱承恩馄饨”,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商品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店主彭某主观恶意明显,小吃店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彭某小吃店”,店招上标注“平阳”“钱承恩”,目的就是傍名牌。
因交涉未果,小钱于今年1月8日向鹿城法院起诉彭某,要请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
7月3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温州都市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如逾期不履行,小钱可以申请法院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彭某承担。同时判令彭某赔偿小钱经济损失10万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小钱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彭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小钱尚不能主张商标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禁止经营者采用的不正当手段之一。“平阳钱承恩馄饨”在温州地区乃至全国餐饮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彭某未经小钱允许擅自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而且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彭某小吃店与“平阳县钱承恩馄饨店”相关联,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本案所涉商标“钱承恩”原注册人已故,小钱虽已申请办理商标所有权转让和注册事项,但尚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因此,小钱目前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该商标权的侵害赔偿。他可以在依法取得该商标权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对于小钱的实际损失和彭某的实际获益,双方都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所以法院根据彭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平阳县钱承恩馄饨店”的知名度,以及小钱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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