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13-7-20 18:38:49

[婚姻家庭] 女子擅自流产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文/李晓蕊  

       案情: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诉至法院

  成先生因小时候曾经遭遇车祸导致脚部留有残疾,但残疾程度不重,并不影响生活和工作。2007年,成先生与曹女士结婚。由于成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婚后,成先生的父母就催促他们生孩子。于是,成先生与曹女士商量尽快要个孩子。成先生的要求遭到曹女士拒绝,她说希望等工作稳定、条件好一些再要孩子。随后几年里,目睹自己身边的同事、同学有了孩子以后过着辛苦而单调的生活,曹女士越来越羡慕那些“丁克”家庭,便暗自决定不生育子女。因此,每次成先生提起要孩子,曹女士都以各种托词拒绝。

  2011年10月,曹女士意外怀孕了,兴奋、激动的成先生每天忙前忙后地料理家务。然而,曹女士却未与成先生商量,于同年11月20日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成先生知道后,提出了严重抗议。两人为此争执多日,却依然无果。无奈之下,心灰意冷的成先生便选择与妻子分居了。

  在分居的日子里,成先生虽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残酷无情地打掉了他们的孩子,他便由爱生恨。当成先生再次劝解妻子考虑生孩子之事无效后,他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曹女士拒绝离婚,并声称女人不是生孩子的机器,还指责成先生思想太陈旧。

  2012年3月,成先生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院,认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曹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决与曹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驳回丈夫索赔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曹女士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成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同时,法律还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能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成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法官就成先生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因此产生了家庭矛盾,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许成先生与曹女士离婚。

  解析: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可要求离婚

  虽然法律将生育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但是,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意愿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由于现代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业竞争的压力和抚养孩子成本的提高,夫妻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频现分歧,这类诉讼也随之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如果因为生育子女问题而导致感情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在此想提醒大家,在结婚前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几率。同时,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7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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