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有关知识问答
问: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的位置有什么要求?答: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问:浙江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问:房屋原拆原建是否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房屋原拆原建也需要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问:宅基地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4)经县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5)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原单位无房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它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问: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
(1)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2)出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其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问:申请宅基地审批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户在申请宅基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建房户原有住房处理协议书;
(3)村公示证明;
(4)村会议纪录或纪要;
(5)拆改建的还要提供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相邻户协议;
(6)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待续)
来源: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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