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08:33
沧溟遗珠啊,你真的是头脑发热了,你在以身试法啊,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11:47
本帖最后由 西店小混混 于 2013-7-25 09:31 编辑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08 http://bbs.nhz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沧溟遗珠啊,你真的是头脑发热了,你在以身试法啊,
你考虑清楚,如果坚决不汇,不要怪我无情,我是要上告的。到时,你还剥夺了我的发表权,数罪并罚,后果自己应该知道吧。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你犯法了,就得坐牢,你不懂吗?汇钱消灾,这是我为你们前程打算,不然你们前程就毁了。再说,我也缺钱,如果我是有钱之人,我才不稀罕这点钱,坚决告你们。你若为了7000元钱,毁了前程,还得坐牢,不划算呀。那就太不明智了。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21:07
本帖最后由 西店小混混 于 2013-7-25 09:28 编辑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8:54 http://bbs.nhz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敲诈勒索案已经真实存在,请赵成辉先生保存好所有资料,就是他退回你的钱款,也是敲诈勒索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何来敲诈?人家是赔偿给当事人的损失。不懂就不要乱搬法律条文,不然人家会笑你的。"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些字总认识的吧。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是法律规定的,不是我规定的。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34:57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考虑清楚,如果坚决不汇,不要怪我无情,我是要上告的。到时,你还剥夺了我的发表权,数罪并罚,后果 ...
谢谢提供证据,你好自为之,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36:32
本帖最后由 西店小混混 于 2013-7-25 09:37 编辑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34 http://bbs.nhz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提供证据,你好自为之,
改邪归正,这是我劝你的一句话。人呀,这辈子不长,千万不要作恶,留下个坏名声对自己不好。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36:50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 ...
现在起诉你还是不起诉你,我正在考虑中。谢谢你的提醒。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39:47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36 http://bbs.nhz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起诉你还是不起诉你,我正在考虑中。谢谢你的提醒。
好吧,我等着你的起诉,太可笑了。你好无知呀,还是个诗人,还起诉我,我真想笑。
宁海怎么出了你这样的人,确实是社会的悲哀。我倒要看看你如何起诉我。反倒来告我了。哈哈。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39:51
也感谢你一贯以来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感谢你一直的提醒,我已经全部复制下来,作为证据保留好了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41:08
本帖最后由 西店小混混 于 2013-7-25 09:49 编辑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39 http://bbs.nhz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感谢你一贯以来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感谢你一直的提醒,我已经全部复制下来,作为证据保留好了
我等着你的起诉,法官不是傻子,哈哈。到时,看结果吧。是大家笑你,还是笑我,我拭目以待。告诉你一句,你太无知了。用这种起诉来吓我,我不是法盲,你搞错人了。劝你一句,汇钱消灾,这才是正道。
农民哥
发表于 2013-7-25 09:50:04
西店小混混 发表于 2013-7-25 09: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考虑清楚,如果坚决不汇,不要怪我无情,我是要上告的。到时,你还剥夺了我的发表权,数罪并罚,后果 ...
我可以坦白的告诉你,你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的事实了,一,你以经收到钱物了,这是事实,二,你以恐吓威胁为手段,还在继续的索要钱物。人证物证俱在,你还不知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