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3-7-27 15:22:24

[法官说法] 债务人说钱还清了 委托人却联系不上了:委托他人讨债莫病急乱投医

       案情回放:

  老李是桐乡一纺织行业个体户,2008年以来与江苏吴江的刘某有辅料买卖往来,双方一直相互信任,货款有时也不按时结算,刘某也没有及时催讨。截至2011年8月13日,老李共计欠刘某辅料款688090元。在刘某的要求下,老李出具了欠条,承诺2012年8月底前付清。但到期后老李仅支付了30万元,余款一直不予付清。

  对此,刘某认为老李是在故意拖欠不付,便于2012年底委托赵某向老李催讨欠款。赵某表示自己门路广,有办法把欠款全部要回,以此拿到了刘某的委托书。嗣后,刘某几次与赵某联系,赵某均让刘某再耐心等待。

  2013年6月12日,刘某失去了耐心,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老李立即支付欠款388090元。接到法院的传票,老李急忙找到承办法官,拿出赵某向其出具的收条以及委托书。收条载明,老李已向赵某支付了全部的欠款。

  刘某看到委托书和收条也懵了,委托书是自己出具的,但自己却未收到过钱。刘某立即打赵某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法院认为,老李已向刘某委托人支付了全部的欠款,因此老李的债务已经消灭。经法官释明,刘某撤回了起诉,表示将与赵某核实相关情况。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委托赵某去追讨债,产生了代理法律关系。老李向赵某支付欠款,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赵某讨得欠款后未交付,则侵害了刘某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应由刘某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老李已经付清全部的货款,无需再向刘某支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权人切莫病急乱投医,随意委托他人追讨欠款,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理性方式主张权益,避免陷入纠纷的泥潭。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侯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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