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合同只有5万元违约金却要1万元 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
债权人因债务人拖欠价款,要求给付价款及违约金,而债务人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宁波江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放:
2012年9月,宁波某制塑厂与某农贸市场签订塑料箱定做合同,由制塑厂为农贸市场定做相应数额塑料箱,价款5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95%,其余5%质保金六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总合同额的20%。
合同签订后,制塑厂按约于当年11月向农贸市场交付了塑料箱。农贸市场支付了95%价款,但约定的5%质保金,即2500元未在2013年4月底前支付。于是,制塑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贸市场支付剩余2500元价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对此,农贸市场同意支付剩余价款,但认为实际违约金额仅2500元,制塑厂提出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明显高于其所受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贸市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系违约,应当给付所欠价款并支付违约金。但农贸市场仅剩5%质保金未付,并且其应当给付的时间与制塑厂起诉主张权利的时间相差较短。制塑厂要求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对农贸市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农贸市场给付制塑厂价款2500元,支付违约金1000余元,驳回制塑厂其他诉请,诉讼费由农贸市场承担。
法官说法: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是,约定违约金仍有个“法定”限度,即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合同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本着平等互利、保障合同履行的态度,把握好违约金数额的“度”。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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