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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同学聚餐 醉死一人-----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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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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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1: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多年未见的同学相聚本是件高兴的事,却因喝酒过量送了性命实在让人痛惜。昨天,鄞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损害赔偿案。

  今年1月4日,26岁的鄞州小伙子方强联系上了十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张金、鲁峰、李杰,便邀请三人聚聚。次日11时30分,方强带着同事王兵、张金带着其弟张银,连同鲁峰、李杰六人一起来到海鲜酒店一包厢内吃饭。

  方强情绪高涨,不知不觉已喝下去二两多红酒、四五两黄酒和三四瓶啤酒。随后,方强又让服务员拿来了10瓶125毫升的二锅头,与同学张金“吹瓶”斗起酒来,一口气喝掉一瓶……下午3时左右,大家尽兴后相继离开了酒店。

  据了解,当天,除王兵和张银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外,其余四人一共喝了一瓶红酒(750ML)、两瓶黄酒(每瓶375ML)、8瓶二锅头和24瓶啤酒。

  烂醉如泥的方强和张金乘坐王兵的车子离开酒店,一路上,两人在车上酣睡,王兵也没有太在意,其间,方强还在车内呕吐了一次。到达目的地后,王兵喊方强下车,这才发现他已没有知觉,赶忙将其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酒精中毒,最终身亡。

  事后,悲痛欲绝的方强父母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80余万元。方母认为儿子方强平时在家不喝酒,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当天聚餐的其余五人未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儿子的醉酒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名被告则认为,是方强邀请他们喝酒的。方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过量饮酒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有预见,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鄞州法院的承办法官多次走访镇、村组织,联系村干部一起到原、被告家中做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五名被告补偿给死者家属81000元。昨天,最后一笔补偿款交到了原告手中。(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黄丽娟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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