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保证期满又在催款书上签字 是否形成新的担保关系?
案情回放:2012年8月5日,小张因生意需要向小王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小张的好哥们小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可到了还款期,小张的生意仍无起色,自然也还不了钱。同时,为了躲避债务,小张索性逃跑了。
此后,小王不知何故并未去找担保人小李要债,事情一拖就是一年。
2013年7月,小王找到小李要这10万元的债务,小李称自己没有能力清偿这笔债,于是小王拿出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小李签字,小李无奈只得签字并注明于7月30日还清款项。但到期后,小李还是没钱还。
气愤不已的小王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清偿债务,但法院却判小王败诉。对此小王觉得无法理解。
法官说法:
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帮人担保,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是,本案中小李为什么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呢?问题出在小王和小李起初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催款通知书要构成新的担保合同,保证人必须明确愿意承担主债务人重新确认的债务的保证责任,此意愿的表明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催款通知书中载明所催债务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二是保证人签字盖章的同时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具备此类内容,才能表示保证人对此时存在的债务具有了保证的意思,也才能认定是达成了新的保证合同。此案中,小李的签字不构成新的担保意思,故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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