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事实认定陪审员说了算——江北法院试水“大陪审”制度,这也是浙江省首次
在欧美电影里,我们常常能看见这样的法庭场景:一个人是否杀了人,罪名是否成立,有决定权的是陪审团,而非法官。法官只是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后类似的场景可能出现在江北法院。
昨天,在江北法院审理的一起证券纠纷中,审判席上除了1名法官,其余4位都是陪审员。一旦陪审员们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法官就会根据陪审员的认定,下判决。
这是“大陪审”制度首次在浙江试水。
陪审员成控辩双方关注焦点
昨天上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法庭正在开审一起委托炒股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席上出现了5名合议庭成员,显得比平时拥挤。
除了中间的一名女法官,其余4名都是没有穿法袍的人民陪审员。
案件涉及到几个证券账户数十万元的资金出入,案情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是:“是否存在委托”。
陪审员们显得比较活跃,除了仔细聆听,用笔记录外,还不时向原被告发问。
“被告,2006年原告将A股、B股的股票账户密码同时告诉你,你是怎么记忆的?”
“我有些通过脑袋记忆,有些记在本子上,现在本子已经不在。”
“你在操作原告和胡××的股票中确实存在频繁交易和高买低卖的情况?”
“当时股票动荡,本人预测有一波行情,基于朋友的托付,并非每一笔都是高买低卖。有可能卖掉以后真的跌下来了。2006年3月~2007年3月整个B股的大盘走势是涨的。”
……
庭审现场,记者经常可以听到原被告本人以及辩护律师,开口陈述或者辩论的时候,往往都是以“各位陪审员”开头。这是因为,陪审员们的意见,将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下午1点,庭审结束后,5名合议庭成员在全程录音录像中开始紧锣密鼓的合议,对“原告是否存在委托”的争议焦点,进行举手表决,如果投票的结果是3:1,认为不存在委托,那么判决的结果可能对被告不利,反之则可能对原告不利。
陪审方式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在我国,基层法院的案子,除了独任审判的,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3人,其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超过2人。陪审员的权利和法官基本一样,除了没有身披法袍。
但实际上陪审员制度一直饱受质疑。质疑人士主要认为,陪审员缺少职业素养,“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而不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陪审员非专业出身,大都有本职工作,不可能花大量时间提高专业素养,但目前的司法环境又要求审判人员在较短时间对一个案件作出快速反应,这对非“职业选手”的陪审员而言,一陪审完就立刻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准确判断,是有难度的。
“大陪审”制度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进行了区分。“法官倾向于法律逻辑,人民陪审员倾向于生活逻辑。”江北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说,“大陪审”制将案件的事实认定交给陪审员,法官只根据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因此,江北法院在3人合议庭的“1+2”组合(1名法官加2名陪审员)中,增加了2名人民陪审员,形成“1+4”模式,庭审后,首先由4名人民陪审员通过投票表决,对案件事实予以判断,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终合议认定的事实。如果形成了2:2的格局,则由法官来投关键的一票。
陪审员会不会受干扰?
一个不能不提到的担忧是,没有制度的保证,陪审员对司法的信仰完全靠良知,只怕更脆弱。一旦拥有对案件事实的决定权,又没有制度保障他们和诱惑隔离,判断的公正性恐怕要打折扣。
江北法院的法官说,他们也考虑到这点,因此在挑选人民陪审员时会有针对性,确保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具有对判断案件事实的相关常识与经验。比如昨天的证券案件,他们邀请的其中一名陪审员是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大学老师,同时也是一名股民。
此外,案件的陪审员名单在开庭前3天才公告,告知双方当事人,尽量避免他们受到外界媒体或来自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干扰。
开庭前,法院还会召开专门的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知道陪审员一些非法证据排除、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规则等审判技巧,帮助他们熟悉掌握证据交换规则、民事裁判中事实认定标准等知识。
同时,举凡实行“大陪审”制的案件,均将邀请检察院全程介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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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徐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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