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守寂寞 发表于 2013-10-13 12:19:32

[婚姻家庭] 夫妻约定婚后财产AA制 妻子患癌丈夫拒给医疗费

       夫妻约定财产AA制,一开始倒也相安无事。后来,妻子患癌症,积蓄花光,又因病无法工作,生活困难。难道说到了这个时候,丈夫还能以曾经的约定为由,不管妻子的生活与治病?最近,当事人张静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张静与王刚结婚后,双方约定财产AA制,即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个人的支出也由个人承担,家庭共同支出的部分各半承担。数年来,双方经济上一直这样处理,倒也不影响夫妻感情。2011年,张静经医院确诊患上癌症,自此入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用约35万元。而且自2012年1月起,每月都要购买进口药品,每支药要花费15000余元。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把张静的所有积蓄全部花光,而且因生病无法参加工作,不得不辞职。

  一开始,王刚还能照顾妻子张静,经常来医院探望,有时也会承担一些医疗费用。但从去年下半年起,他就置妻子张静于不顾,以AA制约定为由,不给她医疗费也不去探望。特别是在今年7月,没有经过张静同意,他就擅自出卖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汽车库,得款85000元,仅留给张静10000元治病,将其余75000元据为己有。

  因为没钱,后续治疗难以为继,张静躺在病床上,一时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后来,通过朋友提醒,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了解了张静的遭遇后,值班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丈夫的王刚是有义务给予帮助的,她也有权利要求王刚每月给付一定的扶养费。双方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但夫妻互相扶养是基于人身关系的一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社会的价值判断,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该法定义务的履行。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负担也各自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当一方患有重病或确有经济困难时,另一方仍有扶养的义务。

  目前,张静与王刚还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静自生病起至今,一直没有经济来源,王刚应尽其对妻子张静的夫妻扶养义务,而且王刚的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不存在没有扶养能力的情形,于法于理均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江苏网 记者 管有明 通讯员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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