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证机构未尽审核义务须赔偿
因为公证书证明效力比较高,所以有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想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才是有效的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司艳丽介绍,最高法在调研过程中,关注到了李先生等人告公证处,要求判令母亲遗嘱公证无效的案例。
司艳丽:公证书的内容就是将母亲名下的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交由孙子继承,但是原告李小明等人认为公证程序违法,并非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以公证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这份公证无效。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讨论非常激烈,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司艳丽:公证书效力的认定作为单独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公证书本质上只是一项证据,它只是对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采用公证的形式所进行的一种固定,不需要单独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司艳丽进一步分析,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个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公证书在案件中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
法院不受理,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司法解释做了规定。
司艳丽: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应该告知老百姓,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经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类似的案例在上海、北京、杭州,都发生过。怎么去规范公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昨天发布,自今年6月6号起施行。这个规定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公证机构的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认定公证机构过错情形中,排在前两位的就是知假办假、毁损、篡改。
司艳丽:比如这个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明知道这个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仍然出具公证书,那么我们认为,这时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有过错的。第二种情况就是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司艳丽;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是有保密义务的,如果在执业过程中,你泄露了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我们认定有过错。
除此之外,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程序或违规办证;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都将被认定为过错。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要依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司艳丽:公证机构如果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那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公证书证明效力比较高,所以有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想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才是有效的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
司艳丽介绍,最高法在调研过程中,关注到了李先生等人告公证处,要求判令母亲遗嘱公证无效的案例。
司艳丽:公证书的内容就是将母亲名下的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交由孙子继承,但是原告李小明等人认为公证程序违法,并非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以公证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这份公证无效。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讨论非常激烈,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司艳丽:公证书效力的认定作为单独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公证书本质上只是一项证据,它只是对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采用公证的形式所进行的一种固定,不需要单独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司艳丽进一步分析,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个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公证书在案件中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
法院不受理,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司法解释做了规定。
司艳丽: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应该告知老百姓,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经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来源:中国广播网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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