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却将房产无偿赠儿子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中新网台州6月10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黄玲玲 郑丛华)欠债22万元迟迟不还,却能将价值150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该赠与行为已损害了债权人债权,予以撤销。债务人黄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接近2013年农历年关,黄某资金周转陷入困境。黄某想到,自己和陈某外公相熟并且是20多年的老朋友,于是,2013年1月30日黄某让陈某外公做中间人向陈某提出借款22万元救急,同时约定月利息1分,陈某同意并当日将款项交付。
转眼一年就快过去了,期间陈某多次向黄某催讨,黄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缓期,14年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得知13年11月黄某就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了已分户的儿子,且办理了过户,而该套房子估价值150万元。
这下,陈某怒了,“没钱根本就是个借口,这就是逃债啊。”遂于14年2月一纸诉状将黄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开庭当日,仅黄某一人出庭应诉,庭审中,黄某对于欠款及无偿赠与房屋等都予以承认,但否认赠与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声称此举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因为自己欠账太多,以自己的名义贷款难以通过银行审核,通过把房屋赠与给儿子后再以儿子名字申请那就好办了,事实上也申请到了抵押贷款。
“既然申请下了贷款,为什么问你时又说没钱?”对此,黄某辩称贷款用于再投资了,现在确实经济困难,利息也付不起了。
经审理,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发生于2013年1月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而黄某夫妻在履行清偿义务前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儿子,且黄某庭审中明确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为其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已损害了陈某债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黄某夫妻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将房子无偿赠与给儿子,目前也无清偿能力,致使原告陈某债权难以实现。同时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赠与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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