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打狗队
发表于 2010-1-1 09:46:32
宁海打狗队
发表于 2010-1-1 09:55:03
小男拧
发表于 2010-1-1 12:01:02
文字内容写的很好, 且表达性强
只可惜您为人太过于刻薄, 也爱于牛角尖
一个不懂得怜悯人, 注定要失败, 因为您已失去为人处世的本质
芳草斜阳外
发表于 2010-1-1 20:09:03
多说无意义,有些争论也该适而可止,无须别人一定要服从你的意见。
争论到过分的程度,就没有必要了。
天上人间
发表于 2010-1-1 22:12:48
不管他打的朵朵是对还是错,我说的是一个过程!
在打狗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看见狗就打,难道这就是打狗队的做法?
更何况现在的打狗队不是乡镇直接出面带领的,导致很多问题的存在。
咬文字的游戏,永远没有止境!
MisS▂.思
发表于 2010-1-2 02:39:30
家人平安
身体健康
世界和平
上帝 你自己选吧 (要求:多选题 至少选三个)
论坛斗士
发表于 2010-1-2 07:40:14
不管他打的朵朵是对还是错,我说的是一个过程!
在打狗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看见狗就打,难道这就是打 ...
天上人间 发表于 2010-1-1 22:12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宁海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未经登记、检疫和年检的犬只,或者无准养牌、免疫牌的犬只,或者未按规定拴(圈)养的犬只,一律予以捕杀。那条被捕杀的博美犬没有按规定栓(圈)养,该犬主人在他的声讨帖子里也是承认这一事实的,所以,这条狗依法该杀!怎样算未按规定栓(圈)养?这个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答曰: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得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何谓栓养?就是把狗用绳带系缚固定在一个物体上,这个物体可以是木头,门把,也可引申为人,因此,当人在非公共场所牵着遛狗时,也可视作栓养;至于圈养,顾名思义,就是限制狗的活动范围,比如把狗养在狗舍里或独门独院的房子里。可以这么说,打狗队员见到的狗绝大多数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看见它们就打于法有据。有时候,同情心和怜悯心会蒙蔽住一个人的双眼,使其看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因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发表错误的言论。还是希望《宁海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能够引起网友特别是在线论坛管理层的重视,县委县政府当前正在实施的冬季犬类集中整治工作能够得到在线论坛管理层的支持和拥护。法制大于人情,事实大于面子,这才是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
沙漠色彩
发表于 2010-1-2 09:40:12
第十二条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的颈部须挂有关部门核发的准养牌和免疫牌;
(二)一类限养区内的犬只不得散放,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烈性犬、大型犬、小型犬等犬只类型标准由县农林局确定。
(三)不得纵犬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泄粪便,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四)不准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犬只赠送、宰杀或者死亡、走失,养犬者应当在七日内向原发证、发牌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八)养犬者迁移住址,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定期到指定的农林(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作检疫和免疫;
(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牌证。
老三骨气
发表于 2010-1-2 12:06:00
我要改名字
苊姒尒彡
发表于 2010-1-2 20:22:33
要改名字。不好重新申请一个号的啊。。。。
盗咱三的号。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