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14-8-7 14:30:39

约定两年以上的保证期是否有效?

                                                               约定两年以上的保证期是否有效
       案情:

       2011年4月,小周因资金拮据向朋友小王借款5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8月15日归还,由两人共同的朋友小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保证期间为五年。但到了还款期,小周却一直没有还款,小王也多次催讨无果。

  无奈之下,小王于2014年2月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小周归还5万元借款,并要求小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此,小李抗辩称:保证期间应从其签字之日开始起算,且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现在已超过两年,所以自己已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小李的抗辩法院会采纳吗?

  点评: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所以,保证期间并非从出具保证合同时开始起算。对于保证期间长于两年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上从其约定,但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

  《担保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对于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的情形,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三年、五年等情形的,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应予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小李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发布:2014-08-06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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