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孩子偷偷买手机
13岁孩子偷偷买手机这桩买卖算数吗?消保委:退款!
导读:消保委提醒经营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未成年人背着父母偷拿了家里的钱去买手机,手机店该不该卖?近日,鄞州消保委处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消费的争端。
明明与小君(均为化名)都是13岁,两人是隔壁邻居。前些天,两人分别从家中偷偷拿了钱,一起到鄞州洞桥一家通信商店购买了两部手机,每部700多元。
回家后,两人玩手机时被父母发现了。因为害怕责罚,两个孩子都不肯说手机的来历。
情急之下,明明的母亲气得砸坏了手机。眼见妈妈那么生气,明明说出了实情。
于是,两位母亲都带着孩子到商家要求退货,
可店家认为,该两名孩子购买手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营者没有强加于人,且手机无产品质量问题,小孩私拿家中钱是家长监管不力,与商家无关,不同意退货。
交涉不成,孩子家长便投诉到消保委。
鄞州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认为,两个孩子年仅13岁,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购买七八百元的手机已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撤销小孩购买手机的合同。
经消保委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一个手机全部退款,另一个摔坏的手机按进价扣除成本进行退款。
消保委提醒经营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东南商报 通讯员 赵兰兰 记者 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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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l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关于相对人的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小城故事 发表于 2014-8-1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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