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加个“ 1 ”被罚一万元
为了不义之财, 将一笔 “收款4.3 万元”, 擅自改写为“收 款14.3 万元”, 谎称自己已支付货 款。近日, 义乌法院对伪造证据妨碍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刘某作出罚款1 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胡某对其中的一笔14.3 万元的收条不予认可, 认为实际收 条的数字应为4.3 万元, 收条中的 “1”系被告刘某自行添加, 遂申请 鉴定。
经过司法鉴定, 结论显示原、被 告争议的收条中的14.3 万元中的 “1”确系事后添加。在鉴定结论书 面前, 被告刘某对自己的添加行为 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 本案中被告刘 某在提供给法庭的重要证据上擅自 添加数字, 将“收款4.3 万元”, 擅 自改写为“收款14.3 万元”, 情节 严重, 属于典型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念在其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且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遂对其作出 上述处罚。
来源:义乌商报 通讯员 叶芸 记者 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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