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维修,费用承担区别对待
小区房屋维修,是业主经常碰到的,对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许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这肯定得由自己掏钱,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应区别待之,因为有些是毋需业主承担的房屋维修,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担责
[案例]
去年5月,慈溪市的刘某向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竣工不到一年的住房。他搬入居住后,楼下住户便反映其卫生间漏水严重,要求其停止使用,赶紧修理。经过检查,发现卫生间下水道的地漏防水措施设施质量低劣,如果重新修理,要拆除已装修的设施,修理费用上万元。此后,刘某与房产开发公司联系,但对方表示,房屋交付后,已将所有手续、责任转移给了物业公司,让其找物业公司解决。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只负责对小区内安全、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房屋维修。刘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责任。
[说法]
本案所涉卫生间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当由房产公司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所购房屋系卫生间漏水,且距离竣工时间不满五年,决定了只能由施工单位即房产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经过法院调解,房产公司同意进行修理。
房屋维修,公共部位可用维修基金
[案例]
北仑某小区5号楼共有12户业主,他们入住已有7年。去年年底,业主们发现四楼楼梯通道处的天花板,已从稍有裂纹扩展到最宽处达1厘米裂缝,业主因此对安全性产生担心。为此,他们曾找原房地产开发商要求维修,对方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保修期限为5年,因早已超过,开发商不再有维修的责任。业主们经过商量,准备请人维修,相关费用由各家分摊,但住下面的几位业主认为,四楼楼梯通道处的天花板与他们无关,对他们也不会产生危害,不愿出这笔钱。此后,有业主咨询了律师,被告知,如果进行维修,业主可申请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不需要个人直接承担。
[说法]
业主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之规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都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且开发商只是代收,其真正所有权属全体业主。一般情况下,该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公司代管,物业公司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基金主要用于开发商保修责任期满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其中的公共部位包括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本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
房屋维修,私有部分应当自行担责
[案例]
2006年,张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去年年底,张某发现室内部分地方出现明显裂缝,甚至导致地板等装修物脱落,张某认为,这与房子内在质量存在问题有直接关系,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予解决。开发商表示,这处房子的使用早已超过五年保修期,不能提供免费维修。张某又找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希望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同样遭到拒绝,他们认为,张某要求维修的并非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而是其自有房屋室内,因此,这笔费用只能由其本人承担。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即所属部分归业主个人所有。”张某要求维修的房屋部分,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且已登记为个人所有,决定了只有其对该部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由此产生的管理、维修费用,自然不能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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