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12222 发表于 2014-9-19 06: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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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嫁出去十年了,但是我的户口在老家,现在老家有钱分,但是嫁出去的就没钱分,国家是有这样的规定吗?走法律途径可以要到钱吗?

baby12222 发表于 2014-9-19 16:12:50

怎么都没有一位大虾来帮忙解答一下

远方 发表于 2014-9-19 19:3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此,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baby12222 发表于 2014-9-20 18:15:29

谢谢

baby12222 发表于 2014-9-20 18:15:32

谢谢

孰是孰非 发表于 2014-9-29 14:45:52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这么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冠冕堂皇的空话。
请看《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如果全体成员一致决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不得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怎么办?根据村民自治的宪法原则,还不是得确认这个决定的合法性吗?虽然《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该规定仅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而不是指集体成员的决定。即使是该条的撤消目前还没有细则可循,操作性不强。而本集体成员的集体决定如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话,其救济的程序更是无法可循。再说现在的村民民主决定权的落实且是看上去美实施起来难的空中楼阁,该决定权实权上都由村委会主任或党的支书操控。所以说,外嫁女的权益的保护在目前的中国就是一句空话。目前不见有司法解释出台,也不见有权威的专家调研。这是法律界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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