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班发生伤害怎么办?
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平时爸爸妈妈工作特别忙,工作单位也离家比较远,很难按时来接小美放学。经人介绍,小美妈妈知道了何老师开办的托管班,这个托管班既能够负责接孩子放学,还能监督孩子们一起完成作业,如果家长有事晚点来接,托管班还负责陪小朋友玩一会。 有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恼火后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何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此时小美妈妈才知道,何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该托管班并未获得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美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何老师本人。最终,法院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评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何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存在过错。 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何老师作为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来源: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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