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违规撞上大客车 骑车人身亡还担主要责任
骑电瓶车与大客车相撞受重伤,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然而由于违反多项交通法规,骑车人还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起悲剧发生的背后,映射了电瓶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只是违法代价太过沉重,已经没有机会改正。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袁某驾驶大客车由九里堤方向沿长青路前行。16时08分许,行驶至交大路与长青路交叉口处驶入路口直行,遇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索菲雅牌电动两轮车,两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14日死亡。经鉴定,无号牌索菲雅电动两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
分析>>>
交警介绍,此事故,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超标电瓶车(被视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来源:成都日报 记者 杜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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