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陪审制的基本内容
为了保障国民参与司法,提升司法民主的正当性,增进国民对司法的信赖,2007年6月1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12年1月,韩国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法律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韩国陪审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基本内容:1.陪审制的性质
在韩国,陪审是国民参与司法的基本权利,它是国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同时,对于已经当选为陪审员的公民来说,参与陪审是其法律赋予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陪审案件或者中途放弃陪审。韩国《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韩国国民依照本法,有参与国民参与审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陪审既是其依法享有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否选择陪审方式审理案件,是其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依据规定,在依法可以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中,是否适用陪审员审理,由被告人自由选择。被告人选择陪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在案件是否采取陪审制的问题上,韩国实行的是“被告人申请制”,即案件即使依法属于陪审制的范围,也必须由被告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按照陪审制方式进行审理;如果被告人不希望采取陪审制,则法院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愿依职权强制实行陪审。
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不实行陪审:一是陪审员、预备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因本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而不能出庭或者难以公正履行陪审职务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陪审制审判的;三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愿意进行陪审的;四是有其他不适宜进行陪审的情形。被告人可以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提出即时抗告。
2.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
在韩国,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够适用陪审制审理,只有法律规定的重大刑事案件才能适用陪审制。韩国对重大刑事案件的界定,采取二元式方法进行规定,即一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由法律明确列举,这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杀人、产生死亡结果的结果加重犯、抢劫、强奸、收贿罪等犯罪罪名,以及属于前项犯罪的未遂犯、教唆犯、帮助犯、预备犯、阴谋犯,还有与前述犯罪案件相关联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另一部分的重大刑事案件授权大法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法定合议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案件类型。
韩国法律规定,如果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被部分撤回或者变更,使得案件不再属于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时,法院仍可决定对案件继续实行陪审制。但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情形,认为案件不适宜进行陪审制审判时,可以裁定不进行陪审制审理。
韩国法律规定,在案件实行陪审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疾病等原因使得案件审判程序长期停止,或者出现被告人羁押期间终了、保护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等情形,法院认为不适宜继续实行陪审审理时,可以在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依职权或者经检察官、被告人、性暴力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裁定对案件不再进行陪审审理。
不过,2012年7月修订后的法律,将适用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需要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即对被告人至少需要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但仍然保留被告人申请以及法院拒绝适用的权力。按照韩国法律,对于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实行强制辩护制度。
3.担任陪审员的条件
韩国对陪审员任职门槛的要求非常低,只要年满20周岁的韩国公民都有资格当选为陪审员。但是,下列人员不能被选任为陪审员(法定失格事由):(1)禁治产或者限定禁治产的;(2)破产后尚未复权的;(3)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除刑罚未超过5年的;(4)被判处禁锢以上缓刑,缓刑期间终了之日起未超过2年或者在缓刑宣告期间的;(5)根据法院判决,其陪审资格消失或者停止的。
下列公职人员,不得被选任为陪审员(除外事由):(1)总统;(2)国会议员、地方行政首长及地方议会议员;(3)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宪法法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监视院的公职人员;(4)法官、检察官;(5)辩护人、法务人员;(6)法院、检察院的公务员;(7)警察、矫正、保护视察公务员;(8)军人、军务员、消防员及预备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特定案件中选任为陪审员(除斥事由):(1)被害人;(2)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或者有亲属关系的;(3)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被告人的代理人、辩护人、辅佐人;(6)曾经对案件行使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务的人;(7)曾经参与案件审理或者调查的人。
对于下列人员,法院可依职权或者申请,免除其陪审义务(免除事由):(1)年满70周岁的人;(2)过去5年内曾经以陪审员候选人身份出席选任期日的人;(3)以禁锢以上刑罚被提起公诉,案件尚未终结的人;(4)依法被逮捕或正在受到拘禁的人;(5)因履行陪审员职务将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或者带来职业上不能回复的损害的人;(6)因重病、伤害或身心障碍而使得前往法院出庭有困难的人;(7)因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使其履行陪审员职务有困难的人。
4.陪审员的选任
韩国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遴选陪审员。具体分为以下步骤:一是制作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地方政府每年从在其管辖区域内居住、年满20周岁的公民户籍簿中,抽选出一定数量的公民,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在30日内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性别等信息,以电子档案的方式提交给法院,法院随机抽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制成当年度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
二是选定候选陪审员。当具体案件需要国民参与审判时,法院从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中随机选取该案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候选陪审员。陪审员候选人被抽选出来后,除了有法定的失格事由、除外事由、除斥事由、免除事由外,法院应当通知候选陪审员在指定的期日到法院接受选任。
三是选任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由合议庭法官共同举行。选任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检察官和辩护人应当参加选任程序,被告人经法院同意才能到庭参加选任。法官可以对这些候选陪审员进行询问,以确认其是否存在上述失格事由、除外事由、除斥事由或免除事由,以及这些候选陪审员是否存在不公正审理的可能性;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可以要求法官对候选陪审员进行询问,或者经法官同意直接询问。如果候选陪审员存在前述事由,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申请,作出拒绝他们担任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的裁定。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由9名陪审员参审;其他案件由7名陪审员参审;但被告人或辩护人承认公诉事实主要内容的案件,可由5名陪审员参审。检察官和辩护人询问候选陪审员后,可以在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候选陪审员回避(即无因回避)。适用9名陪审员的案件最多可申请5人无因回避,适用7名陪审员的案件最多可申请4人无因回避,适用5名陪审员的案件最多可申请3人无因回避。对于检察官和辩护人提出的无理由回避申请,法院不得拒绝。预备陪审员为2人以上的,应当明确其替补顺序。
在法定情形下,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解除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的职务。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有难以继续履行职务的事由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陪审员的职务在法院宣告终局判决或者陪审程序终结时终止。
5.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序
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选出后,随即开始案件的审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应当进行审前准备程序;但陪审员不参与审前准备程序。在法庭席位布置上,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但被告人在被讯问时应坐在证人席位上),控辩双方对向而坐。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的席位在法官与控辩双方席位之间的左侧。证人席位在法官与控辩双方席位之间的右侧,在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的对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可以请求审判长对被告人或证人就必要事项进行询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进行记录,供案件评议时使用。但是,陪审员不得中途离开法庭,或者未经审判长许可离开评议和表决场所;不得在评议开始前对案件发表看法;也不得在审判程序外收集或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更不能泄露案件评议和讨论的秘密。
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应当进行宣誓。审判长应对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说明其权限、义务、审判程序,以及其他为顺利履行陪审职务所必要的事项。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不介入法院对证据能力的审查。
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连续集中审理,即选任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案件审理、评议表决、宣判等活动,应当连续不断地进行,中间不得有任何停滞和迟延,以便让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及时从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达到迅速裁判的目的。
6.评议与表决
审判长于法庭辩论结束后、陪审员评议之前,在法庭上应当就指控事实的要旨和适用的法律、被告人和辩护人主张的要旨、证据能力,以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向陪审员进行解释和说明。随后,陪审员就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评议。如果半数以上陪审员同意,则可以听取参审法官的意见(任意性听取意见)。不过,法官不能直接说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只能在案件争点及证据价值判断等方面发表意见。法官表示意见后,陪审员单独进行评议,法官不能参与表决。如果陪审员不能就被告人是否有罪达成一致意见,则陪审员必须听取参审法官的意见(强制性听取意见)。然后,陪审员单独就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评议,此时只需陪审员达成多数意见即可。如果陪审员决议被告人有罪,则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就量刑问题进行讨论并陈述意见。因此,陪审员的评议实际上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3月韩国大法院向国会提交了陪审制深化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内容有以下变化:第一,陪审团的决议分为定罪决议和量刑决议。陪审团的定罪决议一般具有约束力,法官必须遵循,除非陪审团的决议明显违背宪法抑或成文法的规定;但是陪审团的量刑决议对法官仅具参考意义。第二,陪审团的决议必须经过3/4以上多数同意,如果没有达到3/4以上多数意见,法官应当在参考陪审员决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第三,陪审员的人数是7个或9个,不再适用5个陪审员审判。
7.陪审员决议的效力
陪审员的评议结果不论是以全体一致还是以过半数的方式产生的,陪审员的评议结论都不能约束法官。也就是说,陪审员对被告人定罪与否的决议对法官来说,只具有劝告效力,法官可以采取与陪审员相同的结论,也可以作出与陪审员全部或部分不同的结论。但是,如果法官经过合议采取与陪审员评议不同的结论时,必须在宣判时向被告人说明理由,并在判决书中叙明理由。当然,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应当向被告人告知陪审员的评议结论,并将陪审员的意见记载在判决书中。这实际上是对法官裁判的无形约束,防止法官恣意裁判,以保障法院裁判的正当性。陪审员对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的评议建议,同样不能约束法官。如果法官与陪审员的量刑建议不一致,法官在宣告量刑和撰写判决时,不用说明理由。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对于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控辩双方均可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提起上诉,并且上诉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受陪审员决议结果的影响。
8.陪审员的保障
为了保证陪审员积极参加审判,在履行陪审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韩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陪审员履职的保障措施。包括:(1)任何人不得因为担任陪审职务而被解雇或者受到其他损失;(2)任何人不得以影响审判或知悉陪审秘密为目的而接触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3)禁止任何人以获悉陪审秘密为目的而接触曾经从事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职务的人,但是为学术研究目的而必须接触的,不在此限;(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人不得公开陪审员、预备陪审员或者候选陪审员的姓名、住所及其他个人资料,但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公开;(5)审判长认为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受到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危害或者威胁时,不能公正参与审判或者评议,应当采取保护、隔离、住居等保障其随身安全的必要措施,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对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采取保护措施。
9.罚则
为了规范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等的职务行为,韩国法律规定了危害公正履行陪审职务行为的处罚措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1)向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以及候选陪审员实施职务上请托行为的,可以给予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2)对陪审员、预备陪审员、曾经从事过陪审职务的人,以及候选陪审员和上述人员的亲属,以电话、书信、见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威胁,从而使其感到不安全的,可以给予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3)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泄露陪审职务秘密的,处以6个月有期徒刑或者3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曾经担任陪审职务的人泄露陪审秘密的,给予同样的处罚,但是提供研究协助义务的除外;(4)陪审员、预备陪审员或者候选陪审员因与其职务有关而收受或者预期获得他人财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5)陪审员、预备陪审员、候选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日出庭的,或者陪审员、预备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宣誓的,或者候选陪审员在选任程序中进行虚伪陈述的,可以给予最高200万韩元的罚金。
韩国陪审制是混合了英美式陪审团制和法德式参审制因素的一种新型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则上陪审员不接受法官的干预进行合议,并需要达成共识(陪审制因素),但如不能达成共识,听取法官意见后以多数表决进行合议(参审制因素,但法官向陪审员陈述意见后不能参与到合议当中,这可以说是参审制的修改)。二是陪审员与法官讨论有关量刑的内容(参审制因素),但并不是通过表决来决定量刑,而是只能对量刑提出陪审团的意见(陪审制因素)。三是陪审团的合议并不拘束法院的判决,而只具有劝告性效力。因此,如果法官作出与陪审团合议相反的判决,这并不违法(陪审制的修改)。韩国建立的陪审制不仅能够避免违宪争议(韩国宪法规定所有国民有权接受法官的审判。因此,对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员参与到刑事审判是否违宪曾引起过很多争议),而且是符合韩国实际国情的制度。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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