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 发表于 2014-10-22 13:31:38

50万元的鱼塘补偿款,离婚夫妻还能对半分?

       镇海九龙湖的田女士离婚3年多,原本两人的生活再也不会有交集。可今年5月,因为一笔50万元的鱼塘补偿款,她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半平分。最近镇海法院判决此案。
  田女士今年49岁,2011年3月和前夫李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田女士与李先生就离婚前由李先生承包的一处地处水库的鱼塘作出了约定:鱼塘承包期限还剩4年,4年的钓鱼费归田女士,收费期限至鱼塘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时止,而鱼塘的养殖权及捕鱼权归李先生所有。
  可去年8月,因水库维修加固需要,发包方提前11个月收回了鱼塘,李先生获得一次性50万元的养殖补偿。很快,田女士知道了该情况,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25万元的补偿款。
  李先生气愤不已,表示并不是自己不念旧情,实在是田女士狮子大开口要钱太多。离婚时他已经承担了4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当时家里的其他财产也悉数归田女士所有,自己目前经济负担很重,还清债务之后补偿款所剩无几。况且根据协议,田女士也仅是享有收取钓鱼费的权利。50万元的鱼塘补偿款主要是对水库养殖的赔偿,自己损失较多,不能收取钓鱼费的田女士损失较少,自己最多只能补偿田女士6万元。
  法院认为,50万元的补偿,田女士依据约定的钓鱼费,的确可以获得部分。根据田女士前几年钓鱼收入及承包期限提前收回的时间,法庭酌定该款项中田女士应得8.5万元,驳回了田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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