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抚养、赡养的区别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可见,在《婚姻法》中,扶养、抚养、赡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其中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帮助和照顾的义务。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帮助和照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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