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员工照片做人流宣传是否侵犯肖像权?
问: 我们是刚进入一家私立妇幼医院不久的员工。一个月前,医院为招揽生意,未经我们许可,将我们应聘时提交的生活照冒充曾经入院的顾客照片,用于其彩色宣传广告手册中的“无痛人流”一栏,还在照片下方配上“我们都曾遇到不负责的男人,但我们遇到了负责的医院”的广告语,并大批印刷、大量向公众发放。我们提出抗议后,医院答复,我们作为其员工,必须无条件支持、服从医院包括使用我们照片的决定。同时,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使用我们的照片,而我们无权拒绝,即其行为并没有侵犯我们的肖像权。请问:医院的说法对吗? 读者:许丽等三人 许丽等读者: 医院的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已经侵犯你们的肖像权。 首先,员工照样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肖像的享有权、制作权、使用权以及利益维护权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其中所指的“公民”包括凡是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这并不等于只要有用工关系的存在,劳动者便不再享有作为公民所具有的肖像权,更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对劳动者的肖像为所欲为。即你们虽为医院员工,但肖像权永远属于你们个人,医院不能因而取得对你们肖像的使用权。其次,医院已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医院的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医院将你们的生活照,用于彩色宣传广告手册中的“无痛人流”一栏,再配上足以让人产生误解的文字,以及手册所表现的性质,极易在社会中给你们造成不良影响,而医院却并未征求你们的意见,更不用说经过你们同意。另一方面,医院的意图在于招揽生意,宣传的结果也确实能为其带来或多或少的经济利益,即明显属于以赢利为目的。再次,医院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鉴于你们的肖像权已经受到侵害,决定了医院难辞其咎。 (来源:广西工人报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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