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步天涯 发表于 2015-1-3 11:15:39

继承法中的“亲属”界定

    1、概念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第12的规定,我国亲属的概念采广义,包括配偶。     ▲在实务中要注意亲属与近亲属的区别,近亲属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确定,其范围比较窄。我国多数法律中涉及的亲属均指近亲属。     2、亲属的分类:血亲和姻亲。    (1)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A、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B、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a、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b、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C、按照血缘关系的密切程度,血亲又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a、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b、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等均是旁系血亲。    (2)所谓姻亲,是指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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