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15-1-20 11:05:53

业主大字报炮轰业委会成员 凭啥要赔礼道歉?

     重庆晚报讯 小区业主贴大字报,炮轰业委会一名副主任擅自出租小区物业并把租金占为己有。日前,九龙坡区法院认为该结论无依据,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一审判决业主通过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宋某是九龙坡一家小区业委会副主任之一,郭某是业主。2014年7月,郭某制作《罢免业主委员会理由》的大字报张贴于小区门口,称“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宋某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小区物业并把租金占为己有。”
       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郭某公开赔礼道歉。宋某称,郭某制作张贴在小区门口的大字报,称他在业主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出租小区物业并把租金占为己有。
       郭某辩称,业主多次要求公开小区物业收入的使用情况,可业委会拖延至今才予以公示,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大字报中点名宋某擅自出租小区物业并把租金占为己有一事,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予以证明,郭某在无充足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该结论,同时对外张贴,已为第三人所知悉,势必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宋某的社会评价,该行为已侵犯宋某的名誉权。
       日前,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郭某通过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向宋某公开赔礼道歉。
       四种情况构成侵权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业主监督业委会成员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监督行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就会构成侵害名誉权:一是故意或恶意;二是针对业委会成员个人人格尊严,有人身攻击、恶语相向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实质;三是涉及他人隐私或内容不真实,存在虚假、夸大的成分;四是知晓范围较大,造成了降低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
       任律师还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只要是针对业委会的相关工作,例如成员选举或罢免、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涉及自身利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揭露、批评一些违背业主利益的错误言行和不良现象,属于业主的正常监督权利。如果业委会成员能够通过证据证明自身在工作上并无过错、工作程序合法,同时进行了沟通后,业主依然不断对外宣传,那么业主的行为构成侵权。
       来源: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胡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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