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15-1-21 15:26:19

房客中毒身亡房东判赔30万

       戴军在出租房内洗澡后莫名死亡;痛失爱子,其父母将房东王爱告上法院……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爱担责70%,赔付戴军的父母各项费用30万余元。   
       2014年4月14日,戴军在其租住的乌市平顶山东一路某小区内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写明戴军是“碳氧血红蛋白含量80%,一氧化碳中毒而亡”。戴军的父母从裕民县赶到乌市,在儿子租住的房间内发现燃气热水器没有排烟管道,便将王爱诉至法院,索赔近50万元。
       2014年8月、11月,沙区法院两次开庭,案件焦点直指王爱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同时,原被告双方对导致戴军中毒身亡的原因也各执一词,原告称是“热水器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年限过长”,被告说是“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
      “按生活经验及常理,使用人在正常使用热水器过程中,不顾自身生命健康明显地将其破坏或故意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低,而且事故调查中也未发现外人侵入,可以基本排除人为破坏及使用人故意的因素。”此案主审法官说。
       之后,沙区法院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发现,挂在墙上的燃气热水器确实没有单独的烟道伸向房外。使用时,热水器排出的气体将墙体熏黑。而且,涉案卫生间狭小,室内没有安装排气扇或预留其他通风口,设置不足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以及有效预防气体泄漏事故的发生。
      “这说明热水器和此屋的居住环境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案主审法官说,“王爱作为房屋提供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戴军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数月,更应该对房屋的安全隐患尽到一定的观察、注意及维修义务,但他没有预见到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客观事实及王爱和戴军的过错程度,沙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涉案人为化名)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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