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捎带同学遇车祸报警不及责任须均摊
张某系在校初中生,2013年10月25日,张某骑自行车捎带其同班同学赵某放学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度市南村镇某村水泥路时,与方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赵某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经鉴定,赵某牙齿需定期修复更换,费用不菲。 2014年7月,赵某在家人的代理下,将方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余元。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方某、张某平均分担赵某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解释称,本案中,张某、方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都应关注道路车辆情况,确保行驶安全。因二人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发生车辆相撞事故,致原告受伤,又未及时报警,双方将肇事车辆移离事故现场,现场发生变动,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因此,张某、方某应平均承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张某平均分担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好意捎带别人,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为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要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事故的发生;购买保险,转移风险;提前约定,风险自担。最关键的还是应谨慎对待“搭顺风车”的行为。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姜东良本通讯员李 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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