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租骗取房租 “二房东”被判8个月
私自将租来的房屋再行转租,这种“二房东”在房屋租赁市场并不少见。今日海淀法院通报,“二房东”葛某就因私自转租房屋骗取房租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被告人葛某承租了房主刘某的房屋。2013年3月,葛某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远低于承租价格的月租金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合同,将房屋转租给王某,并编造虚假事由以提前交房租的名义骗取王某3.1万元。后房主刘某发现并收回房屋,王某无法继续租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承办法官介绍,并不是所有二房东私自转租房屋的情况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承租人按时把房租缴纳给房主,则只是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会构成犯罪。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葛某通过转租房屋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房租,葛某在房屋可能被随时收回的情况下又“空手套白狼”,收了王某3万余元,且未将房屋原租金交给房主,最终导致了王某无法居住、房租损失的危害后果,显现了她非法占有该部分房租的主观故意,最终被认定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来源:新京报 记者张媛)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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