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返工公司被转让该向谁索要被欠工资
邱先生问:我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拖欠了我和另8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共计9万余元。春节放假前,老板李某承诺会在年后返工时结清工资,并向我们出具了保证书。可谁知,等我们节后回到公司才得知,李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本人去向不明。为此,我们多次向公司现在的负责人提出清偿请求,但对方认为,我们被拖欠的工资是在李某负责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与现公司无关,且公司已在受让时向李某支付了对价,我们只能找李某索要。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本报作答: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是企业,而非个人。且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发生改变,并非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投资人的改变不影响该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你所在的公司都是同一家独资企业,应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所指的“不影响”,当然地包括向员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2款也明确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现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李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只能在承担清偿义务后,依据转让合同向李某追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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