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如何改名?
县公安局回复: 根据《浙江省常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除本条(一)、(二)、(三)项之外,因其他因特殊情形确需变更未成年人名字的,可以准予变更,但应当适当控制,以变更1次为限。 若有未尽事宜,您也可以致电我局办理户籍的窗口(电话:0574-65131703、65131705)或到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窗口进行详细咨询。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办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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