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再次提高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阳光温暖孤儿的心 我县再次提高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记者昨日从民政部门获悉,我县将再次提高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1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80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调整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算。 据悉,我县发放孤儿保障的对象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具有我县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但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 目前全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分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两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或孤儿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情况说明,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民政部门审批。目前,我县登记在册的孤儿共有47名,其中社会散居孤儿31名,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16人。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潘旭婷 通讯员陈军杰 孔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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