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电话录音 赢得维权官司——买汽车多个心眼不吃亏
按下电话录音 赢得维权官司 买汽车多个心眼不吃亏 各类证书、各种专业术语、各样推销手段……购车,可能是最让消费者“搞脑子”的事,稍不留意就会吃亏上当。这不,消费者小施从宁波城区赶到象山买皮卡车,虽然事前做足了功课,但还是上了4S店的圈套,买回一辆二次销售车。 幸运的是,由于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市场监管部门出面“撑腰”,还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涉案4S店不但因欺诈被罚,还不得不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试车试出“二次销售” 去年,小施决定添置一辆皮卡车,在比价过程中发现象山丹西街道一家4S店的报价要比宁波低3000元,于是决定舍近求远,到象山去看车,并最终以接近8万元的价格提走了车。 上牌后,小施对车辆里程表进行调试,发现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288公里,但总里程表显示为502公里。“为什么总里程表数要比分里程表数多出200多公里?会不会是4S店把别人用过的车当新车卖给了我?”小施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打开手机录音功能,拨通了4S店销售员的电话。“为什么车子总里程数多出200多公里?你们是不是隐瞒了什么?”面对小施的质问,该销售员答复道:多出的200多公里是车辆调拨导致,车辆绝对是第一次销售。 小施相信了这一说法,但在与朋友谈起车辆合格证上有两个红章这个细节时,朋友提醒他,该车曾办理过一次临时牌照。小施不安起来,开始展开调查,不料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该车已是第二次出售,前车主开了200多公里后,以变速箱有问题为由,向该店换过一辆同款车,并办理了保险变更手续。 退换遭拒无奈维权 意识到被骗,小施再次拨通4S店电话,明确提出退、换车要求,但4S店先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直接告诉他“该车不退不换”。无奈之下,小施只好向象山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觉得小施所说情况如果属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完全有理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但是,考虑到皮卡车车价接近8万元,按“退一赔三”原则,4S店不但要退车退款,还要赔偿近24万元。“如此巨额的赔偿,调解成功率几乎为零。”象山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小施直接向法院起诉。鉴于案情特殊,象山消保委工作人员将情况通报给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丹西所,请求启动“诉转案”执法程序。 4S店被“退一赔三”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丹西所工作人员从外围入手,先找到该皮卡车前买主和保险公司,核实了该车曾被购买、退车及更换保险的相关情况,并向车管所提取了该车临时牌照登记证。掌握关键证据后,办案人员又结合小施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对该4S店展开调查。在铁证面前,4S店不得不承认,在向小施“二次销售”皮卡车时的确隐瞒了事实。 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4S店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该案经法院调解,4S店同意退车,并补偿小施30万元。 “该案中,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已经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倒是小施通过电话录音先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案最终向有利于小施的方向发展。“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一定要做个细心人,随时保存证据以作维权所需。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张正伟 王伊婧 通讯员 张淑蓉 周燕娜 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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