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15-6-22 10:47:45

起诉≠立案≠胜诉 立案登记有成效也存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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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15-6-22 10:48:48

  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施行。截至6月9日,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其中,江苏、浙江、山东法院的登记立案数量均超过8万件。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法院5月立案总数为98899件(包括5月接受诉状6月审查立案数),同比增长10.7%。从案件类型上分析,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较大,其中,行政案件增长68.9%、刑事自诉案件增长36.9%、民商事案件增长9.5%、执行案件增长7.6%。
  一定程度上讲,长期以来困扰群众诉权行使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然而,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如何应对?立案量大增背后有着怎样的情形?是否所有纠纷都应当立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无前置解决机制物业纠纷涌向法院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据了解,在立案登记制以前,施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在施行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案件存在“不立不裁”的情况。
  为了解决“不立不裁”难题,今年5月1日,我国法院开始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江苏省法院立案登记实施后,受理案件总数有一定幅度上升,民事案件为60791件,与去年5月同比和今年4月的环比增幅都在10%以内。尽管增幅不大,但主要集中在物业纠纷案件。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仅今年1月至5月就受理此类案件96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达824%。
  据了解,物业纠纷案件最显著的特征是案件标的小、矛盾大。此类案件大部分是业主拖欠物业费纠纷,由于案件标的额普遍不高,所以法院通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由于物业管理行为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双方的冲突往往是经过较长时间的累积发酵后进入诉讼程序,所以此类案件往往积怨较深、矛盾较大。而且,此类案件的再生性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难以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有效化解。”江宁法院民庭负责人介绍说,比如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法院审判后减免了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同时要求物业整改,但很多情况都是物业依然我行我素,业主继续拒交物业费,然后再次形成诉讼。或者业主拖欠物业费理由不成立,审判后,业主置之不理,依然拖欠,同样会形成循环诉讼。
  物业纠纷案件另一个特点是群体诉讼倾向明显。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到小区内所有业主,物业管理的问题在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反映在诉讼中,就出现了物业公司起诉多名业主,或者多名业主形成维权合力共同起诉物业公司的现象。1月至5月,江宁法院共审理物业群体诉讼案件769件,占比达80.02%。
  该负责人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双方对合同存在不同理解,从而产生纠纷。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小区的业委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业主和物业公司间的纽带作用,不能起到凝聚共识、预防纠纷的应有作用。一些小区甚至未能成立业委会,导致代表业主维权的主体缺位。
  目前来看,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协调、事后监督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大量物业纠纷几乎从未经过任何筛选过滤直接流入法院,法院从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前沿阵地。
  行政案件大幅增长存不合法诉讼
  在行政和刑事案件受理方面,江苏省法院立案登记实施后,共受理行政案件1980件,刑事自诉案件256件,这两类案件与去年5月同比和今年4月的环比增幅都在65%左右,江苏无锡等地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同比增幅达到200%以上。
  “行政案件之所以大幅增长,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二是原来对行政案件立案并未完全放开,一些地方对行政案件‘不立不裁’;三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各地法院都加强了工作宣传;再有就是有一些不合理的诉讼掺杂其中,比如一些信访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张婷婷介绍说。
  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增加,主要是因为部分长期信访人员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存在误解,认为所有案件均须立案,于是对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司法人员提出刑事自诉。
  据介绍,登记立案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当其冲是缠诉和滥诉的问题较为明显。部分法院反映少数当事人特别是老户信访等,曲解立案登记制度,就同一事实提起多起诉讼,增加立案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少数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等方式对党委、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党政主要领导、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提起诉讼。
  例如,2015年5月6日,拆迁户谢某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唐某、李某(唐某为镇江中院法官、李某为镇江京口区法院法官)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称两名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先前对其的判决。
  镇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两名被告行为系在履行审判机关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
  “像起诉法官的这种情形,就明显属于不懂法的情况。法官审判案件,是法律赋予的正常履职行为,是不可以当被告的。如果法官判的不正确,检察院可以抗诉,如果法官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有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张婷婷说。
  并非全部受理六种情形不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有少数人对这一要求产生了误解,认为不管什么案件只要到法院起诉就应当立案。
  “不少人可能只注意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而忽视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所要求立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这里所依的法就是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张婷婷称,根据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登记立案制并不是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一点都不审查,形式审查还是有的。”张婷婷说,比如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起诉人将材料交到法院后,无论能否当场立案,我们首先都会出具书面收据。对起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当场立案的,我们会当场立案并登记;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我们会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张婷婷说。
  此外,张婷婷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六种情形不予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诉权保护与胜诉权是两个概念,并不是胜诉了就是保护诉权,败诉了就是不保护诉权。立案登记制保护的是老百姓诉讼的权利,而非胜诉权。所以,不少人认为起诉就能立案、立案就能胜诉,这是一种曲解。”张婷婷表示,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宣传立案登记制的详细内容,同时将着力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提出对策和方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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