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备B超机鉴定胎儿性别 女儿收600儿子几千
鉴定出女儿收费600元,鉴定出儿子收费几千元 这对夫妻竟自备B超机做这种生意这对夫妻安徽人,都是70后。在老家人眼里,这对夫妻带着2个孩子,一直在杭州做生意,很拼的样子,老公在工地上做得还不错。但没人知道,他们真正干的,隐藏在一块厚厚的遮帘布里面。
警方在他们租住的房子里,发现了一台B超机、若干采血器械、宫内节育器等。过去两三年里,不时有孕妇模样的人进出。
这对只有初中文化的夫妻,竟然干的是测胎儿性别的勾当。昨天,这对夫妻双双在杭州上城区法院被提起公诉,罪名是非法行医。
两人所有的医学知识,仅仅只是,老婆以前在老家,跟赤脚医生父亲学得那么一点点。但他们大着胆,购买了一台B超机,就这样“起家”了。
老婆主要负责给孕妇做B超和抽血。老公主要负责联络、接送孕妇,同时邮寄血样。血样是快递到深圳一家公司做鉴定。后来熟练到,他也能上手给孕妇抽血了。
一般都是老公开着越野车,去车站接孕妇。由老婆操作B超机现场鉴别胎儿性别,或是抽血送到深圳去检测。
这么测一测,收费可不低。如果测出来是女孩,一般收费是600元。如果测出来是男孩,那收得就没谱了,最少的一个收了1800元,最多的一个收了7000元。有三个女人鉴定结果是女儿,后来都引产了。
其实,早在2010年12月27日,老婆姚某就因非医学需要,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被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行政处罚一万元。
“被处罚后,我就去打工了。但去年,我老公做生意亏本了,我们要养2个孩子,开销大,才开始又做起来。”老婆姚某说话声音很轻,表示认罪。
根据公诉人介绍,行政处罚之后,夫妻俩不思悔改,还在不间断地做这桩“生意”。他们通过B超检查、采血送检等方式,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总共有40多次。最后认定的,至少达8人次,导致至少3名孕妇流产或引产,非法所得2万多元,属于情节严重。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钱江晚报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尚法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打击非法行医要客体是公共卫生。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认定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查处非法行医(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2013年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深化改革中注重加强综合监督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服务百姓健康,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各项监督工作。陈啸宏要求,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以开拓创新精神全力做好2014年综合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委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加快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重点在"谋、实、新、快"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开创综合监督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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