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体工商户列字号还是经营者为被告?
傅先生问: 熟人方某在市郊经营一家饮食快餐店。去年年底开始,他陆续到我处购买了米面等食品,金额累计达数万元,货款至今未支付。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我准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支付货款。现在经了解,方某是个体工商户,在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是某某快餐店。请问:我如果到法院起诉索要货款,应该将方某列为被告,还是登记的字号“某某快餐店”列为被告呢? 作答: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做了重要修改。原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新条文则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你若起诉方某,应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某某快餐店”列为被告,同时应注明经营者,也就是方某的个人信息。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朱泽军 路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