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撤销权?
咨询:王某2007年为朋友借款作担保。2008年,其朋友被债权人李某诉至法院。王某被判负赔偿责任(不是主债务人)。2009年1月王某把自有的房屋赠与儿子小王,并办理赠与公证。房管部门于2009年5月25日发给小王新的房产证。李某因执行主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2015年申请撤销王某赠与房屋的行为。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回复: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王某作为李某的债务人,李某对于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撤销权。2009年1月王某把自有的房屋赠与儿子小王,并办理赠与公证。到2015年,王某的赠与行为已经超过五年,王某的撤销权消灭。因此,王某不再享有撤销权,依法不能行使。【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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