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食“禁果”,意外怀孕能否要求赔偿?
一、典型案例 小张与小余都是外地人,同在广东一工厂打工,2010年初两人开始恋爱,不久更在工厂附近租房同居。2011年1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将这个消息告知了男友小张,小余听了后要求她去堕胎,而乱了方寸的她一时之间不知如何取舍,一些亲戚朋友知道她怀孕以后,纷纷前来劝解。经过亲朋劝说,她醒悟到其与男友的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婚生子也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规。2011年5月日,她自行到开平市一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医院为其施行了引产手术。 出院后不久,小张就将男友告上了法庭。她说,其将终止妊娠的决定告诉男友后,男友对她不理不睬,一副不予负责的态度,她到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期间,男友也未曾加以关心爱护,因此,她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0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余补偿费用10000元给原告小张,驳回了小张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二、说法 未婚而怀孕并流产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应当对女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裁判时所持的观点和态度也都不相同。 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因此应当对女方怀孕和流产的后果负责。同时,又考虑到性关系的发生系出于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往往会判决男方承担女方损失的一部分。 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而不属于法律问题。因此,往往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专家认为,发生性关系确实是出于双方自愿的。但是,“怀孕”却是一不小心的意外后果。对于这一意外后果,男方和女方都是没有过错的——双方当时肯定是爱的死去活来、如漆似胶,何来过错之谈? 但是,无过错并不意味着没有了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好几种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其中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律师认为,未婚意外怀孕的情形是非常符合公平责任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能运用这一规定来判决案件,定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想多了 第一段上面的日期打成22011年了。
哦(⊙o⊙)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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