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5-8-24 09:47:05

警钟|帮朋友忙,也可能会犯法,格到底是为告姆捏?

      
      
      (网络配图)
       原标题:帮朋友应有法律底线
       为了帮助醉驾朋友逃避处罚,身为协警的刘某竟偷偷溜进领导办公室,将冰箱中的抽检血样偷换掉。日前,北仑法院以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8月22日《宁波日报》)。
  身为协警,刘某本应比普通群众更清楚违法交通的危害,日常生活中,也应更多劝说亲朋好友遵守交通法规,而不是利用自己做协警的职务便利,动歪脑筋,甚至违法犯罪。
  厚情重义、乐于助人是好事,但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没有了道德法律底线,肆意而为,就不是帮朋友,而是在害朋友、害自己。就像刘某,不去纠正朋友的违法行为,反而“帮”其逃避法律惩处,不仅违背自己的职业操守,也让自己锒铛入狱。这么做,一旦“成功”,不仅无助于朋友思想觉悟的提高,反会增强其侥幸心理。因为逃过了这次处罚,喝酒开车的坏习惯却没有改掉,其酒驾行为就还可能发生。刘某“帮”得了一时,还能“帮”得了一世?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帮助朋友也需要朋友帮助的时候,但无论是帮助朋友还是需要朋友帮助,都应记住一点,要有法律底线。无底线、无限帮,只会越帮越忙,帮倒忙。
       来源:宁波日报 黄鸣丰





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5-8-24 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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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什么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 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何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空~白 发表于 2015-8-24 13:08:26

冬季 发表于 2015-8-25 0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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