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在租用的更衣间“走光”影楼应当赔偿吗?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曾女士问:
半个月前,我根据与一家影楼达成的婚纱照拍摄协议,前往对方指定的外景地拍摄。因需要更换多套服装,我曾4次进入影楼提供的更衣间。岂料,我在无意中发现更衣间内安装并开着监控设备。通过进一步追查得知,已有人在视频处观看了更衣过程。其间,我不仅被一览无余,甚至私密部位也已“走光”,我因为感到颜面扫地、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不得不靠使用药物来稳定情绪。但是,面对我的索赔,影楼却以更衣间是刚从他人处租用,还来不及清理监控设备为由拒绝。请问:影楼之举是否构成侵权?
作答:
影楼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其中的个人领域,当然包括身体的私密部位,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本案中,影楼之举已具备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本案涉及到你的个人隐私。你换衣服的过程、换服装时的感受等,尤其是身体的私密部位,因不想为外人所知道,也为外人所不便知道,且完全属于你个人的私事,无疑属于个人隐私之列。否则,你便没必要躲进更衣间更换服装,影楼也不必设立更衣间。另一方面,影楼侵犯了你的个人隐私。监控设备虽非影楼所安装,但它作为租赁者,明知没有清理,明知依然开着,明知草率使用将导致顾客的隐私无“隐”可言,却没有采取对应措施,甚至听之任之,或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甚至没有向你作出任何说明和提醒,使你无法作出是否使用的选择或者加以防范,并最终导致你不仅被一览无余,甚至私密部位遭遇“走光”,也因此受到精神伤害,乃至不得不靠使用药物来稳定情绪,所有这些均意味着影楼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影楼难辞其咎。
来源:浙江法制报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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