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未办产权登记,赠与行为无效!
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平湖市某小区3幢2单元1701、1702室房产系原告张某某与张某、潘某共有,张某某占40%的份额。平湖法院在执行某典当公司与张某、潘某的典当纠纷案件过程中,未征得原告张某某本人同意,依典当公司所作的申请擅自处置了诉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以典当公司为被告,张某、潘某为第三人,向平湖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该2套房产拥有40%的份额,并依法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
被告典当公司方表示,原告所称其占有40%份额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并非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如果40%的份额属实,是属于第三人对原告的赠与,但由于房屋没有登记,也没有交付给原告和第三人使用,故该赠与没有完成,仅是第三人张某、潘某为规避执行而进行的财产转移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异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潘某虽共同签订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张某某系尚未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签名均由第三人潘某一人代签,购房款也由潘某一人支付。原告张某某亦未有其他证据举证证明其出资的事实。第三人张某、潘某将原告作为房屋共同购买人的行为应当视为第三人张某、潘某对原告张某某的赠与表示。由于涉及赠与的房产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至今尚未办理,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未生效,故诉争房屋应认定为第三人张某、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平湖市法院依法对诉争房屋的处置并无不当。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游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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