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5-10-16 13:45:55

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告及查处的提示

       近日,广东银监局在“网易”发现一个“诚泰金融”的非法广告,该广告称“诚泰金融(贷款)集团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通过国家银监会审批的正规贷款融资公司,并可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渠道,无需抵押,无需担保,贷款额高且申请方便,手续简单,即时到款,还款轻松。该广告最后还宣称“贷款找正规金融机构”,并附有一个号码为13142271777的联系电话,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2002年银监会并未成立,银监会也从未批设过这样的金融公司,该广告是一种欺诈宣传,银监会现对此进行风险提示。

水手 发表于 2015-10-16 13:49:12

                                                             防范金融风险警惕非法“贷款广告”

      近期,针对手机短信和一些报刊、网站媒体出现的非法“贷款广告”情况,上海银监局联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关风险防范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提示广大社会公众警惕非法“贷款广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银监会办公厅现对该答记者问进行整理并发布,请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对“贷款广告”给予高度关注和警惕,个人或者企业有贷款需求,请通过正轨的融资渠道,向合法贷款机构申请。
      近期,在一些报刊、网站及手机等媒体和通讯工具上,陆续出现带有“贷款”字样的广告。这类套用银行信誉的贷款广告背后存在着多种不规范行为,隐藏着极大风险。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贷款业务?
       答:目前,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一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具体批文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二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问:那么,未经合法批准的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参与其中的社会公众又将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个人或企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最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对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联合下发了专门的通知。
       问:广告发布者应当如何查验核实并合法地发布广告呢?
       答: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不得发布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广告,也不得发布含有“金融咨询”、“贷款咨询”、“借款咨询”、“信用卡提现咨询”等涉及金融咨询、借贷咨询内容的广告。
       问:非法贷款广告究竟存在怎样的社会危害性?
       答:很多非法的“贷款广告”都是在变相宣传民间高利贷、公开宣传信用卡套现等违规行为,既增大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也为金融诈骗团伙提供了便利与机会。比如,有些发布“贷款广告”的公司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经营的资质,有些甚至未经工商部门注册。这些从事贷款中介的机构一般会收取高比例的中介手续费,其收费、管理、约束等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又如,不少广告宣称可以无条件快速发放短期贷款,这并不符合银行正常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放贷要求,基本上均属于私人高息放贷行为。此外,还有些公开宣传信用卡套现等内容的广告背后则存在诈骗的可能。
       问:由此说来,一些报纸上出现的涉及提供“代办信用卡及提现服务”内容的广告均不具有可信性?
       答:报纸上出现的涉及提供“代办信用卡及提供服务”内容的广告均不具有可信性。所谓信用卡提现行为,实际上是个别商户和信用卡持有者违反规定,套取和占用银行资金的一种违规行为。银监会多次就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所暴露出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循环信用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作出风险提示,要求各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信用卡透支额度、签约商户、持卡人领卡用卡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来源:银监会网站

水手 发表于 2015-10-16 13:56:26

                                                 南京工商局出新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禁发贷款广告

       南报网讯(通讯员 江晓峻 记者 邹伟)近日,南京市工商出台《关于贷款广告发布审查的指导意见》。按照规定,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外,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有时会资金困难,一些不规范的单位甚至是高利贷从业者变趁机发布小广告,以无担保抵押等为诱饵坑害企业或个人,危害极大。”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所以《意见》特别指出,贷款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外,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同时,贷款广告内容不得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告主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广告主《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审查须查验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还需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提交江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
       (2012-05-15)

水手 发表于 2015-10-16 14:37:45

       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名称设立规范
       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公司字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行政区划分ⅩⅩ市(州)ⅩⅩ区或ⅩⅩ县(市)两种。公司字号不得与省内已设立(或已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各市(州)开发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州)小贷联席会议同意,可使用“ⅩⅩ市(州)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未经省小贷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得直接使用“湖北省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按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综合

远方 发表于 2015-10-16 14:51:27

      网站平台法律责任分担情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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