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
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A、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务。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债的可转让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能转让的、或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B、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实为债的主体变更。
C、须有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需要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与原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中一方)达成合意。
D、免责式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人偿债能力有无与高低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原债务人转移其债务实质上属于处分债权人的权利,如任由债务人转移债务,则无异于允许其自由处分债权人的权利,这显然有违债权保护的立法宗旨。
E、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约束。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第三人履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目前,债务加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确认,往往争议较大。
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
一是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
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具有关联关系;
三是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债务加入案件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难以判断。
区别的关健是:
第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是连带责任人。
因此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
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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