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80〕29号、财企字〔80〕41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57号、财工〔1987〕515号)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但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婚丧假天数和工资支付没有明确规定。
为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工资照发。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婚假为15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来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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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解读注意事项:
1.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婚丧假天数和工资支付没有明确规定;
2.按照宁波市的相关规定,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即私企职工),要想享受婚丧假,工资照发待遇,有一个前置条件——领导批准。换言之,倘若领导未批准则无此待遇; 只有领导批准了,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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