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 发表于 2015-12-6 11:10:16

大学生开汽车被判死刑?解毒!!!

本帖最后由 指南针 于 2015-12-6 11:31 编辑



掏鸟无罪?媒体请注意节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2-04 17:04:42   稿源:



       李义山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浪微博上#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短短几天内就有了近千万的阅读量。然而抛开被告人闫某的具体犯罪情节不谈,诸多媒体在报道此事时的立场却让人玩味。  如郑州晚报《河南90后大学生在家门口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腾讯新闻转载。又如中新网《河南一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而新浪微博上#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话题的主持人@新浪河南,更是将导语设置为“小闫原本是郑州一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小燕在家乡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发现在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去掏了一窝共12只。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出钱购买。等到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最终,获刑10年半。”  笔者最爱咬文嚼字,仔细分析这些媒体对此事件的定性,尤其以@新浪河南的表述为代表,可以发现以下几点小技巧供写作班的同学参考:  1、起笔就突出学生身份拉同情分。“原本”一词更表现出祸从天降的突袭感。  2、强调在小山村,隐含的意思就是到处都是鸟。  3、突出“发现在大门外”,一来指出是偶然事件,二来强调是家门口,“于是”一词更是表现出时间上的顺理成章。  4、“有人愿意出钱购买”,蕴含“不是我主动开价售卖”的深意。  5、从警察出现突然直接到“最终”的“十年半”,突兀感更加强调了量刑之重。  那么事实果真只是学生打了个鸟就判了十年半吗?倒也有媒体业界良心揭露了以下事实,笔者排列一下可以分别与上述五条相对应:  1、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此前就曾在网上倒卖过一只凤头鹰;  2、被掏的鸟叫“燕隼”,和小熊猫、藏原羚、虎纹蛙一样,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的人估计是没见过,甚至隼字怎么读还得问下度娘。  3、被掏地点在森林里,并非家门口。  4、公然在百度贴吧售卖,价格可不是鸡鸭鱼肉论斤的价格,而且标注为“阿穆尔隼”,虽然是认错了,但是好专业有木有。  5、这是故意犯罪,十年半的刑期,自有出处。  《刑法》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重与不重,自然被告人服与不服,有司法救济途径,如闫某之父就已表示要申请再审。  然而各路媒体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避而不谈,却大玩文字游戏、打感情牌,裹挟汹涌民意,给法院和检察院施压,不知居心何在?  果然,媒体们需要的评论给他们等到了,果然有网友跳出来说,贪污受贿判那么轻,掏个鸟却要判十年半,这日子没法过了。  没错,真的只是个鸟而已,只不过这样下去,大熊猫也只是个肥胖的黑白花纹喵星人,穿山甲也不过是个个字大一点的爬虫而已。你们考虑过它们的感受吗?  面对如此无节操媒体,难怪有网友戏谑称,复旦投毒案是不是应该取标题《负担高材生在宿舍喜事实验药品被判死刑》?药家鑫案则是《大学生开汽车被判死刑》?刻意回避案件的关键要素,以笼统的更加平民生活化的“掏鸟”一词来冲淡犯罪行为,煽动网民的愤怒情绪,这似乎已是很多无良媒体的惯用伎俩。比起他们造成的恶劣影响,关于十年半刑期是否过重的讨论反而显得书生意气。捕卖燕隼,固然有罪,简化成“掏鸟”,更是罪莫大焉。


以心换心 发表于 2015-12-6 11:41:13


大学生在家门口掏到12只猛禽?快别瞎说了!2015年12月06日 04:56
来源:果壳网 作者:鸟窝里的猫妖http://h2.ifengimg.com/0f56ee67a4c375c2/2013/1106/indeccode.png






原标题:16只鸟?那可是隼啊!本文转自果壳网 作者:“鸟窝里的猫妖”(猛禽救助师)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闫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并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数罪并罚,获刑10年半。这本是一个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正义得到弘扬的事情。但是,有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把此事描述为“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他(闫某)和朋友王某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试图将此事引向“掏鸟窝没多大事儿”的方向。http://y3.ifengimg.com/a/2015_50/72293efa90d403d.jpg媒体微博最初转发的文章标题。图片来源:微博截图这事情真的只是掏了个鸟窝?作为天天和猛禽救助打交道的人,我不这么看。“掏鸟窝”?掏的可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燕隼,燕是定语,隼是中心词,它本质上是个隼,也就是猛禽。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跟我再念一遍: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例外。燕隼的“燕”字,是形容它双翅比例较长,飞行时姿态有如燕子一样;但是只要你看过它的脸就知道,那是一张货真价实的猛禽脸,就算幼鸟也非常明显,不会认错。因此,这完全不是“掏鸟窝”三个轻描淡写的字可以概括的。猛禽处于食物链顶端,它们可以控制其他动物数量,帮助其他动物种群完成优胜劣汰。同时,捕食生病的动物本身也可以相当程度地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很多猛禽食腐,也是大自然的清道夫。也因为猛禽必须以其他动物为食,它们自身数量少,种群脆弱,繁殖力又不强,一旦受到短期内个体减少过多,想恢复就难了。近年来不停地听到内蒙等地鼠患严重,也跟当地猛禽、猛兽被大量盗猎有关。“一窝掏了12只”?你这是什么窝啊?报道说,“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试图将它淡化成一时起意的行为。几乎不可能!因为燕隼一窝根本就没有12只。http://y3.ifengimg.com/a/2015_50/e99f2478613c7f4.jpg这个窝里就只有三枚蛋。图片来源:arkive.org燕隼(Falco subbuteo)作为猛禽,处于食物链顶端,需捕食其他动物,才能养活自己,哺育后代。在正常情况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个蛋,年景好(也就是所谓的“大年”)的时候,我最多见过一对燕隼产6枚卵。演化让鸟类拥有对当年食物丰沛程度、竞争激烈程度进行综合判断的能力,而它们产卵的数量,和它们的这种判断相关,因此不会无限的产卵,它们不能像家养的母鸡一样,每天都生上一个蛋。http://y0.ifengimg.com/a/2015_50/1ec2ad4128c771b.jpg燕隼的雏鸟。图片来源:arkive.org而窝内雏鸟的数量,总是小于产卵的数量的。猛禽普遍存在巢内竞争,即使卵都孵化,个体较大的鸟也有可能欺负较小的同胞,甚至将其给吃掉。这种情况在环境突然恶化、食物突然出现匮乏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所以说:在一个窝里掏出12只燕隼雏鸟,简直天方夜谭。这12只,一定是多次所为。“家门口”?你家是有多大啊“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好一个邻居家门口,又是要打扮成偶然所为的样子。但是刚才说过,12只绝不可能来自一窝。若是按通常的情况来推算,这位掏鸟的闫同学,若是想掏下来的幼鸟直至售卖时还都能成活,他至少掏了4-6个燕隼窝,才能凑齐12只幼鸟。更重要的是,燕隼可不是麻雀,是猛禽。猛禽的领地全都很大,巢与巢之间距离通常都很远,还喜欢在高大乔木、建筑上筑巢。想找4-6个燕隼巢,可不是容易的事情。这位闫同学,怕是几乎要把大半个辉县的燕隼都清空了吧?http://y2.ifengimg.com/a/2015_50/8cf56a05ebb8dec.jpg成年燕隼。图片来源:arkive.org所谓“家门口掏了一窝鸟”,这笔法也太“老道”了。判10年半是数罪并罚,案犯是知法犯法然而这还不光是燕隼的问题,这位闫某看起来是盯上猛禽了。“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之后,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别急,还没完。在收购凤头鹰的第二天,闫某又伙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某种或某两种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你看,这次掏的燕隼幼崽数量就没那么夸张了。除了买鹰掏隼,闫某还在卖,他与同伙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卖出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另外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燕隼2只。此前,有报道称:闫某的父亲说自己不知道儿子卖的是保护动物,自己儿子也不知道自己掏的是保护动物——这个供述,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同情,觉得闫某是无意中才犯的罪,应该轻判。真的“不知道”么?我们再来看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闫某、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涉及的保护动物远超十只,只在十年以上加了个半年,可能已算轻判。退一万步说,就算他真的不知道燕隼是什么,那也不能成为乱掏的借口——不认识的蘑菇你不敢乱吃,不认识的人你不敢跟着乱走,见到不认识的鸟难道就可以乱掏了吗?那,被卖掉的燕隼呢?我们还没有提到这件事里真正的主角:那16只燕隼幼鸟。还有跟它们一样被掏窝的成千上万猛禽幼鸟之后的命运。我跟猛禽打了11年的交道。在这11年中,我看到它们被装在满是粪便和零落羽毛的纸箱里待价而沽,鸟贩子们或许会喂它们一些水和生肉。等到买家出现,它们就被绑起来塞在矿泉水瓶子里,或小盒子、布袋子里,多数要经过长途运输才能到买家手中。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幼鸟因为窒息、挤压和高温夭折了。即便到了玩鹰人的手里,他们能提供的食物通常也不过是牛肉鸡肉。有些人可能会去打“血食”,就是其他野生动物(这一行为同样违法),然而他们不是猛禽的父母,不知道怎样的营养结构最为合理。
很多幼鸟因为缺钙罹患佝偻病,或因为缺乏必要的微量元素而产生代谢问题。猛禽毕竟不是小猫小狗,它们永远不可能适应人居环境。密不通风的室内会让它们罹患霉菌感染,终日被迫站立,运动不足以及栖架材质不合适会让它们罹患脚垫病。这些疾病使被人饲养的猛禽幼鸟夭折率十分高。另外,如果幼鸟同人一起长大,即便没有印痕行为,也会有习惯化行为。它们错过了向父母学习怎样辨识天敌、怎样辨识食物、怎样与同类打交道的时间,即便以后被解救了,也很难再回到自然。有人说,这个判决“毁了他的前途”。但就算不看被他毁掉的这些鸟,也很难想象一个知法犯法的人会有怎样的前途。也许培养一个大学生是不容易的吧——但是培养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和法制的社会,恐怕是更加困难的


指南针 发表于 2015-12-6 11:31:57

大挂车 发表于 2015-12-6 11:26
字看不太清哦

关键之处放大了,哈

大挂车 发表于 2015-12-6 11:26:22

字看不太清哦

biao20071221 发表于 2015-12-6 11:34:26

本来我也觉得判的太重了。但是我看完他去年在贴吧的帖子我就笑了,http://tieba.baidu.com/p/3033261496

指南针 发表于 2015-12-6 11:47:52

以心换心 发表于 2015-12-6 11:41


还原真相,赞一个!可怜在线版主还在发帖为这个罪犯叫屈

散木 发表于 2015-12-6 11:59:34

指南针 发表于 2015-12-6 11:47
还原真相,赞一个!可怜在线版主还在发帖为这个罪犯叫屈

这个不符合版主身份

散木 发表于 2015-12-6 12:04:56

biao20071221 发表于 2015-12-6 11:34
本来我也觉得判的太重了。但是我看完他去年在贴吧的帖子我就笑了,http://tieba.baidu.com/p/3033261496

有道德的猎人

笔下生花 发表于 2015-12-6 12:27:03

把鸟放了

缘来似梦 发表于 2015-12-6 12:58:11

看完他去年在贴吧的帖子我就笑了,这几天这帖子火了,好多人在占位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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