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16-3-9 13:21:08

关于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工商广〔2016〕1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省工商局决定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群众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一些投资理财产品广告偏重于介绍产品预期收益率,对投资风险以及达到预期收益的市场条件未作出充分合理提示,存在较大的投资隐患,已成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因。据反映,一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类机构,以及投资咨询、P2P网贷、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发布的投资理财(咨询)广告,违规承诺高收益、无风险,诱使群众盲目投资,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维稳、维序,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危害性,从自身职能出发,主动作为,认真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维护投资理财广告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重点清理整治辖区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包括电子邮件、QQ\微信等)以及户外广告牌、印刷品(包括DM)、电子显示屏、移动TV、楼宇电视等载体发布的以下几类非法投资理财广告:
       一是以商业银行名义发布的含有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词语的广告;
       二是以商业银行名义发布的含有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为理财产品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三是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发布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
       四是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
       五是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发布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
       六是以销售产品或电子产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发布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
       七是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发布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
       八是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发布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
       三、整治内容
       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客观反映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二)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
  (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五)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六)其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情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应当与理财产品类型相对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请您谨慎投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请您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谨慎投资”等内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过往业绩的,应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整治时间
       全省整治时间为2016年2月上旬至11月上旬。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月上旬至下旬)。向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类机构,以及投资咨询、P2P网贷、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向各广播电视、报纸媒体、广告公司、重点互联网网站等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宣传《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理财类广告的要求。各地要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本次整治行动工作,营造舆论声势。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上旬至中旬)。督促涉及投资理财类广告各经营发布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已经发布或拟发布的投资理财类广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坚决予以整改或停止发布。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投资理财类广告开展集中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非法广告,要依法查处;对发现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情节、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省局将对全省各新闻媒体、省内主要互联网网站进行专项监测,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将按照属地原则交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适时交办督办一批重点违法案件。各地对查处的重大典型非法投资理财广告,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工作总结阶段(11月上旬)。各地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特别是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10日前,以市局为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及典型案例三件,上报省工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是严格履行工商监管职责,净化投资理财广告市场环境,维护金融、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研究。各地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投资理财产品事关投资者切身利益,广告监管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准确把握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加强指导,做好规范。防止简单定性、粗糙办案。
      (三)强化协作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强化系统执法的协调性和联动性,提升系统合力。对涉及多个地区的违法广告,可以开展联合办案、指定办案,整合系统力量。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宣传、新闻出版广电、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时做好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增强打击合力。

      附件: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2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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