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持证执法!浙江出台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都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当然,行政执法证不是谁都可以申领,其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近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应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专职从事人事、财务、文印等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除外。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按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参加本省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此外,下列人员可以免予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直接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一、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任命,且通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二、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三、年满55周岁以上并经本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哪些人不得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所在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
不在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内的;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其他依法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予以取消的情形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限于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或者参加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的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的,可以使用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禁止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
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证被扣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日;在暂扣期内,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参加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的培训、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据:浙江发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