遁入空门 发表于 2016-7-28 10:07:24

公安部告诉下属:执法遇群众围观拍摄该怎样做...

       近年来,少数民警执法不作为、不会为和乱作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人民警察形象。
       针对日常执法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公安部26日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视频演示片对这些常见问题逐一进行了解读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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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身份证时遇不配合怎么办?
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四项规范       依法查验身份证,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在盘查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被查验者不配合的情况,如果现场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为此,公安部要求民警应该正确规范行使盘查权:
       1、民警应当熟悉盘查、查验的相关法律法规。       2、《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执法对象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出示证件时,不要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如执法对象质疑《人民警察证》效力,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警察法定的执法证件,不要纠缠此问题。       3、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分别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查验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并针对执法对象和现场情况,告知查验的法定理由。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件的,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执法对象不配合的,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如继续纠缠的,应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4、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应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执法遭遇阻碍怎么办?
执法对象阻碍执法的处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执法对象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情形,民警正确的处置方法是:
       1、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冷静克制、规范言行,明确告知执法对象自己正在执行职务并全程录音录像。       3、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执法,当场揭露执法对象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针对具体的情况,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执法对象以“警察打人”为由煽动群众围观起哄,民警不做适当解释,容易造成被动;被执法对象拖拽、缠抱时,不能有效解脱,或处置不当、动作过大,遭到质疑。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行为,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不犹豫停顿;警告煽动者,责令立即停止煽动,视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争取理解支持。
       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时,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针对性采取防护措施;对吸毒人员,要注意防止其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残、自杀;必要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法时,围观群众在一旁拍摄怎么办?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警方如何规范使用武器?
       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民警使用武器尤其是使用枪械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民众的质疑。在什么情况下要使用武器、使用武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此,规范要求:
       1、只有当公民或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可以使用武器。       2、使用武器前,应该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开枪制服。       3、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       4、发现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5、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应遵守的程序       1、使用武器通常应遵循拔枪、警告、射击、戒备、收枪五个规范程序。       2、使用武器时,应该合理站位,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防止武器被抢夺。       3、现场未完全被控制,危险尚未消除前,应该随时持枪戒备。       4、确认危险消除、对犯罪嫌疑人上铐、搜身、控制后,应关闭枪支保险,手枪放回枪套,长枪呈挂枪或背枪。现场有人员伤亡的,立即通知“120”到场救治;民警使用武器后,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央视新闻、中国警察网、京华时报

縌莳针℃ 发表于 2016-7-28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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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清清白白,坦坦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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