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猴伤人真实事件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案件】
九月九日,天高云淡,潭清山紫,枫叶似火,落英缤纷。
游客老丁一路走一路拍,沿途奇峰峭壁,怪石峥嵘,绿荫蔽日,松涛阵阵,令他感到心旷神怡、回归自然。再走一段路就是倾慕已久的“护国万年寺,钦赐百岁宫”了,老丁加快步伐。突然,山上窜出一群猴子,向人群冲来,老丁避让不及,右裤脚被猴子抓住,他慌忙踢向猴子,不料,猴子咬住老丁右腿,一阵钻心的疼痛让老丁不由得“啊”地一声尖叫,猴子吓跑了,老丁却挂彩了,右腿鲜血淋淋。
路人赶忙打电话给景区旅游投诉中心,中心派来了人员、车辆,将老丁安排到就近的医院救治。经过几个星期的治疗,老丁的腿伤终于好得差不多了,于是返回南京上班。可是,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老丁时常感到被咬伤的地方阵阵疼痛,难以忍受,经过南京市鼓楼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神经痛,焦虑状态。
老丁想:我的右腿从来没有受过什么伤,身体也一直很好,现在出现这状况,肯定和上次被猴子咬了有关。于是,他赶到九华山,希望旅游公司给个说法,赔偿损失。
然而,老丁却吃了个闭门羹,旅游公司说:你被猴子咬伤后,我们当时就给你治了,现在都一年多了,你又跑来要钱治病,你有证据吗?要是这样,以后只要上过山的人身上有病痛,都跑来找我们了,你这是讹诈,要钱门都没有!老丁傻眼了,原来,由于走的急,他没有携带医院诊断报告书等凭证,也没有能证明他病情和野猴咬伤有关的直接证据。人生地不熟的他,无奈之下来到九华山风景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九华山工作站的钟站长接受了中心的指派,了解老丁的诉求和困难后,多次与景区旅游公司协调,几次三番前往南京调查取证。在取得扎实的证据材料后,钟站长将双方请到工作站,向旅游公司递交了老丁病情与野猴咬伤的相关证据,指出老丁神经痛和焦虑症状非其既往病史和其他致病因所致,同时指出:旅游公司在野猴经常出没路段未设置警示提醒,也未安排人员看护,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管理者相关警示、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丁在景区内被野猴咬伤负有一定责任。铁的事实证据,清晰的法规条文,终使双方坐下协商,达成协议:旅游公司一次性赔偿老丁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9000元整。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如其中两条:(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老丁购票进景区,景区管理者应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对老丁在景区内被猴咬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景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作为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的野猴数量不断增多,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景区加强管理,警示安全,提醒游客千万不要戏逗野猴、擅自喂食等,防止乐极生悲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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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酱油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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